環保稅即將開征 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意味著我國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環保稅即將開征。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
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需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王建凡說。
據了解,此次環境保護稅法將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成了征收環保稅,其中就是遵循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銜接性規定較多,主要表現在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目;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說。
“與過去相比,新環境保護稅法的不同點在于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說。
“新環境保護稅法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王建凡說。
為保障環保稅順利開征,目前稅務部門正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開征準備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業信息、稅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臺征管系統開發等。環保稅法實施條例也即將上報國務院審議。
排污費制度的弊端日漸積重,環保形勢越加嚴峻化,加上經濟綠色生態發展的主客觀要求加重,環保稅的即將落地也在情理之中。 只是數十年的制度一朝即廢,新制施行也將難言順利。在保增長與保環境矛盾激烈化的當下,各地如何用好擴增的權力,解決費改稅的征管難題,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項目及其具體適用稅額,避免環保稅進入“黑風洞”,不啻于一項重大挑戰。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污收費制度,針對影響環境的重點污染源情況,我國選擇對大氣、水、固體、噪聲等四類污染物征收排污費。根據污染治理新情況、新要求,2014年國家進一步調整了排污費征收標準,在原有標準基礎上,總體向上調整一倍,并允許污染重點防治區和經濟發達地區適當上調征收標準。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
“通過收費這一經濟手段促使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針對這種情況,有必要實行環境保護費改稅,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制度建設。”財政部稅政司司長王建凡說。
環境保護稅是新開征的稅種,涉及面很廣。“收費與征稅兩套制度要進行轉換,政策上和征管上確需做許多前期準備工作,具體需要起草稅法實施條例,細化具體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報請國務院批準;對授權地方決定的事項,包括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增加同一排放口應稅污染物的項目數等,由各省(區、市)按法律程序確定和報批;做好稅收征管準備工作,包括建立稅務與環保工作配合機制、調試征稅信息系統、交接納稅人資料、建立信息交換平臺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納稅輔導和業務培訓,確保征管工作有序進行。”王建凡說。
據了解,此次環境保護稅法將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改成了征收環保稅,其中就是遵循了一個重要的原則,即實現收費與征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銜接性規定較多,主要表現在將排污費的繳納人作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根據現行排污收費項目,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目;根據現行排污費計費辦法,設置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以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環境保護稅的稅額標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王清說。
“與過去相比,新環境保護稅法的不同點在于增加了企業減排的稅收減免檔次,同時進一步規范了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程序。”王清說。
“新環境保護稅法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環保意識和遵從度,強化企業治污減排的責任;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有利于規范政府分配秩序,優化財政收入結構,強化預算約束。”王建凡說。
為保障環保稅順利開征,目前稅務部門正與環保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開征準備工作,包括交接排污企業信息、稅源摸底和信息共享平臺征管系統開發等。環保稅法實施條例也即將上報國務院審議。
排污費制度的弊端日漸積重,環保形勢越加嚴峻化,加上經濟綠色生態發展的主客觀要求加重,環保稅的即將落地也在情理之中。 只是數十年的制度一朝即廢,新制施行也將難言順利。在保增長與保環境矛盾激烈化的當下,各地如何用好擴增的權力,解決費改稅的征管難題,科學合理地確定本地區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項目及其具體適用稅額,避免環保稅進入“黑風洞”,不啻于一項重大挑戰。
來源:涂料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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